今天我们接着来分析数字经济时代的反垄断问题。
在之前一讲中我们分析了数字经济的特点和怎么去理解平台企业。今天我们需要回答剩下两个问题:针对平台型企业的反垄断是为了什么?又该如何去反垄断?
第三个问题,反垄断是为了什么?
我想还是从两方面来分析。
首先,反垄断是需要推动竞争,竞争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引擎,也是衡量垄断最关键的因子。传统的垄断认定很简单:财大气粗的企业利用低价竞争,甚至低于成本价的竞争,将竞争对手从市场中排挤出去之后,后续会通过加价来获取独占市场的暴利。
其次,更重要的是,反垄断的实质应该是推动创新,或者防止庞大的平台型企业囤积创新。也防止他们通过并购来扼杀有竞争力的对手。缺乏竞争导致的创新不足,这是反垄断的实质。
在美国历史上针对巨型科技企业的反垄断措施,的确曾经推动创新。上世纪六十年代末,电信巨头AT&T研制了半导体之后,选择向同业开放专利,并把技术公开,只象征性地收取25000美元的专利费,推动了整个半导体行业的发展。类似的被政府逼迫下的技术开放在IBM身上也发生过,甚至微软也为谷歌的勃兴让开了一条路。
那怎么去衡量竞争和创新呢?首先看,这些企业是否非常容易就能构建自己的护城河,也就是市场准入的壁垒有多高。同时去理解,他们的存在到底是有益于创新,还是在扼杀创新。
数字经济时代,平台拥有两大准入壁垒:一个是大数据的壁垒;一个是客户关系的壁垒。平台需要积累大量数据才能为每个用户提供个性化服务。在数字经济中,了解用户为什么喜欢创业公司提供的产品,然后提供类似的产品,并推销给自己的数百万乃至十几亿现有用户,对巨型平台而言要容易地多。电商企业的一大优势,无论是海外的亚马逊还是国内的淘宝,就是他们积累的海量用户数据,以及他们与用户的粘性,这些都是竞争对手无法企及的。
此外,监管者也担心,平台是否会滥用它们的市场支配地位。在国内“加价”、变相“团购”、不允许使用第三方移动支付渠道等等,都可以被认为是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。
第三个潜在的担忧则是许多科技巨头的商业模式中存在利益冲突。简单的利益冲突,就是不能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。在电商领域,不能既做撮合交易的平台,又是平台上最大的卖家。同样,在美国,之所以许多公司不选择全球最大的云计算提供商,亚马逊旗下的AWS,而是选择排名第二或者第三的谷歌或者微软的服务,也是担心自己的数据会被亚马逊“偷窥”。
当然,在云计算领域,国内外有多个玩家参与,竞争激烈,这本身又告诉我们,所谓的“护城河”,在很多情况下都没有那么深。
最后一个问题,怎么去反垄断?
第一种思路是,分拆巨头。比如对标准石油的分拆,就以市场份额作为反垄断的衡量标准,不让任何一家企业能够独占市场。
当然,既然我们分析了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的不同,显然就不应该再用管理有形资产的方式来管理无形资产,包括反垄断问题,因为很多企业天生会成平台,不是简单拆分就能拆分地了的。竞争对手可能可以设计出一个更好的社交平台,但消费者在选择使用哪一个平台的时候,平台的规模效应比具体平台的特点和服务会重要地多。
反垄断的第二种思路则强调循序渐进。它不寻求废除消费者福利标准,而是希望重新诠释它。有专家建议制定“保护竞争标准”,涵盖反竞争行为可能对消费者福利造成的所有危害。
这可能意味着阻止那类扼杀潜在竞争对手的早期收购,或者倒置这类收购案的举证责任,让合并企业必须证明,它的计划将有利于消费者。这也可能意味着要迫使现有大公司共享部分数据,或者至少让用户能更容易地在不同平台之间轻松切换。
好了,对数字经济时代的反垄断问题的讨论先到这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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